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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法規

廢棄車輛之查報係依據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」第82條之1規定,占用道路之廢棄車輛,只要符合「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」第2條規定之廢棄車輛認定基準,即可由本處依法處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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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-1條 點此下載 ODT
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 點此下載 ODT
桃園市廢棄車輛查報移置處理作業執行要點 點此下載 ODT
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731號 點此下載 PD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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